煤場安全監測及防爆裝置運行管理規程
一、為保障煤場安全監測安全運行,特制定本規程,要求運行人員遵照執行。
二、保持煤場安全監測的儲煤和卸煤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;
調度人員要輪流均衡地使用各個筒倉;使筒倉內存煤不超過(15天),以防止存煤時間太長,因筒倉內部過熱而引起儲煤自燃或可燃氣體(瓦斯)濃度超限發生爆炸事故。
三、煤場安全監測筒倉安全保護裝置應設立專職負責人;
建立工作日記,逐日記錄筒倉監測裝置各探頭參數值,該項工作可由上位機(研華610工控機)運行的全中文組態軟件(如世紀星,組態王)來完成。如發生報警信號應及時至現場核
查,并采取相應的措施。設備如有故障,及時申報,采取維修或更換等措施,使設備始終處于完好的運行狀態。
四、設備定期檢查和校驗
煤場安全監測儲煤筒倉安全監測裝置的檢測元件(探頭及變送器)、二次儀表和數據采集系統(SCADA,DCS)應定期檢查和校驗,一年至少一次。平時應存有足夠的備品備件,當現役使用的探頭/變送器、二次儀表和模塊返廠進行年度測試時,由備品備件頂替使用。
五、配備標準氣體(如丙烷)。
定期(三個月或陸個月)現場標定檢查可燃氣體(瓦斯)監測系統;或者可燃氣體報警器出現頻繁報警時,在現場安全的條件下,現場標定檢查該系統。
六、可燃氣體(瓦斯)的報警處理
可燃氣體(瓦斯)的測量范圍是:0--100LEL%,25LEL%為初報警,40LEL%為高報警。確認沒有誤報(探頭及變送器正常)而瓦斯濃度偏高時,必須采取措施:手動開起倉頂的除塵器!沒有故障報警聯所時,必須由輸煤程控系統操作。

七、一氧化碳氣體的報警處理、
一氧化碳氣體的測量范圍是:0--100LEL%,25LEL%為初報警,40LEL%為高報警。確認沒有誤報(探頭及變送器正常)而CO濃度偏高時,手動開起倉頂的風機或除塵器使其通風。沒有故障報警聯所時,必須由輸煤程控系統操作。
八、煤場安全監測儲煤筒倉著火報警處理
1.煤場安全監測儲煤筒倉安全保護裝置發生報警并確認著火時,停止儲煤,緊急卸煤;并在筒倉煤出口處對煤流噴水降溫,確保卸煤皮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。
2.在倉頂撒干粉滅火劑、泡沫滅火劑,或大量注入惰性氣體,消滅火源。
3.如筒倉內的溫度值偏高時,應密切注意,并優先卸掉該倉的存煤。
4.切記:如果筒倉內發生大量煙霧,說明筒倉內存煤燃燒(明火燃燒或陰燃),
不得開啟通風機,以防止助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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